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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第17條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各該 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所出具之收據,並 註明該強制執執行命令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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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