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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第18條

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 不在此限。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有改正者應 由負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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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