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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第23條

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受通知送審之機關,應將送審部 分之支出憑證,按年度預算科目及憑證編號之次序,另行粘貼於支出憑證 簿;其不同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之間應加添插頁;其不便粘貼者,應裝訂成 冊,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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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