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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11條

支票存款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金融業者應即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 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予清償申請註銷紀錄者。 二、使用支票或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 存戶之存款被扣押者,應即停止發給空白支票、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存 款額經金融業者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在指定期間內補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停止發給空白支票空白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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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