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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16條

金融業者對於支票存款戶應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約定客戶同意將其開 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存款不足之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 錄暨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等有關票據信用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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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