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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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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4條
金融業者對於申請開戶之個人,應核對確為本人,並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 親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及蓋章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暨印鑑卡上,並留存 身分證影本,外國人開戶應在臺設有住所,並須留存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開戶。 被拒絕往來未經解除者,不得申請開戶。 前項之審核,受理開戶之金融業者應向其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查詣,或由申 請人依中央銀行「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要點」申請本人無退 票證明以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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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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