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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於除役前,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綜合概述。 二、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 三、除役廢料之特性、數量及處理。 四、除污計畫。 五、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六、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七、人員訓練計畫。 八、品質保證計畫。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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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