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 第13條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盛裝低放射性廢料後之容器表面,應依下列規定標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一、容器應噴黃色油漆,並按甲、乙、丙、丁四類,分別以紅、黑、綠、 白色油漆,於容器上緣漆刷一周標示。 二、容器應有游離輻射示警標誌及編號。 前項標誌之中心圓不得小於二公分,標示字體長度不得小於三公分,寬度 不得小於二公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