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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盛裝低放射性廢料後之容器表面,應依下列規定標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一、容器應噴黃色油漆,並按甲、乙、丙、丁四類,分別以紅、黑、綠、 白色油漆,於容器上緣漆刷一周標示。 二、容器應有游離輻射示警標誌及編號。 前項標誌之中心圓不得小於二公分,標示字體長度不得小於三公分,寬度 不得小於二公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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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