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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28條

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設施使用期間,經營者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 次年一月之十五日以前,將前季進料量、活度及現存量等紀錄,報送主管 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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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