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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29條

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設施封閉及監管之申請,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封閉 及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執行單位之組織及責任。 二、地表設施拆除及除污偵檢作業。 三、開挖地區之回填作業。 四、場址封閉後之穩定化作業。 五、長期安全性評估。 六、封閉後事故分析及應變作業。 七、封閉後場址保安作業。 八、環境輻射監測作業。 九、品質保證計畫。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設施完全封閉後,即進入監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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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