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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31條

核予反應器設施廠址內,安全分析報告所涵蓋之放射性廢料處理或貯存設 施,其設置、運轉或使用之申請,得與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建廠執照及使用 執照申請合併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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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