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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39條

放射性廢料不致使每人每年劑量超過0.0一毫西弗者,其產生機構得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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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