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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38條

放射性廢料之處理、運送、貯存或最終處置發生意外事故時,應立即通知 主管機關,除依核准之緊急應變計畫處理外,並應於處理完畢後一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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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