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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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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