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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管理
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實施原料及產品輻射偵檢,如發現有異常情形,應儘速將輻射異常物檢測出,並隔離管制妥善保管,管制區域外之輻射劑量率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微西弗,並即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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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應定期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第25條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應於三個月內將其認可證明繳回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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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