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 第25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5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應於三個月內將其認可證明繳回主管機關註銷。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