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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3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比照前條之規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三百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製造檢查費,每次新臺幣六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十年再評估報告、檢整計畫及外釋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二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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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