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第14條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4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