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第16條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6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場址特性調查、興建、運轉、封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址特性調查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千萬元。 三、興建、運轉、封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千萬元。 四、封閉或免於監管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千萬元。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