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第17條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7條

申請一千公斤以上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或轉讓之許可者,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