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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9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十萬元。 三、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四百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一千公斤者,運送計畫審查費及運送檢查費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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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