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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7條

核子原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核子原料之過境、轉口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按申請文件所載鈾、釷重量累計,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未滿一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一萬公斤以上未滿十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三、十萬公斤以上未滿二十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萬元。 四、二十萬公斤以上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於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內持有或使用核子原料者,第一項之審查費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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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