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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10條

檢查技術主管或檢查技術人員,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受託人限期改善或終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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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