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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9條

受託人指派之檢查技術主管及檢查技術人員,於受託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於受檢單位從事受檢事項直接相關工作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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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