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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2條

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編寫。運自、運往或運經其他國家之放射性物質,其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加註該其他國家之文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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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