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運送時,應符合每一通過或進入國家,或已認可之運送組織對有關危險物相關法規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