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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9條

核臨界安全指數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 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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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