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 第50條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0條

微量包件應符合附件三中第陸項之相關規定,且其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五微西弗。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