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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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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5條
曾盛裝放射性物質之空包裝,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作微量包件運送。 一、包裝保養情況良好,且應予妥封。 二、包裝結構體中之鈾或釷,其外表以無放射性之金屬或其他堅實材料所覆蓋。 三、包裝內部非固著污染,在附表十三微量包件規定活度限值之一千倍以下。 四、包裝外部所貼有關放射性類別及其他危險性之標誌均已移去或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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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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