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 第66條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6條

放射性物質以鐵路或道路運送時,其交運、運送或貯存除應依本章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5條看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第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