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 第71條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1條

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 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70條看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第7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