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 第70條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0條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或未能滿足前條第一款之各種限制,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
AI 白話解釋
← 第69條看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第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