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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7條

下列包件不得空中運送: 一、含逸氣裝備之乙(M)型包件。 二、須用輔助冷卻系統加以冷卻之包件。 三、運送途中需操作控制之包件。 四、含有液態引火性物質之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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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