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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9條

符合附件三中第陸項規定之微量包件,且其內含放射性物質之活度限值在附表三之十分之一以下者,可交快遞作國內或國際遞送,並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一、應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託運人直接交寄。 二、應由最快途徑遞送。 三、應在包件外表面清楚耐久標示中英文「放射性物質快遞許可之數量(RADIOACTIVEMATERIAL-QUANTITIESPERMITTEDFORMOVEMENTBYPOST)」之字樣。空包裝退寄時,應將以上字樣劃除。 四、包件外表面應書寫託運人姓名、地址,並要求在無法投遞時將託運物品退回。 五、包件內包裝上亦應寫明託運人之姓名、地址及託運物品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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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