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 第84條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4條

不同類別之放射性物質,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 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混合貯存。
AI 白話解釋
← 第83條看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第8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