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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3條

專案核定之交運應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託運物品不能完全遵守本規則中有關規定及其原因之說明。 二、運送中為彌補前款缺失而應採行之任何特別注意事項、特別管理或操作管制。 三、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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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