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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2條

申請前條交運作業之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核准之交運起訖日期。 二、託運物品之確實內容,預期之運送方式,運送工具之型式,預定之路徑。 三、主管機關對該申請運送包件設計核准文件中規定之特別注意事項,及如何實施特別管理或操作控制等之詳細說明。 四、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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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