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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 第8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變更登載事項申請換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前二項補發、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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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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