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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輻射安全證書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輻射安全證書: 一、申請輻射安全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輻射安全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罪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 輻射安全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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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