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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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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運轉人員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運轉人員證書。 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運轉人員證書: 一、執行業務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運轉人員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專職規定者。 四、因執行業務犯本法
第三十八條
或
第三十九條
之罪者。 五、其他違規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運轉人員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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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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