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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本法施行前已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中級以上操作執照或經主管機關中級以上操作執照測驗及格之人員,得填具申請書,檢附操作執照或測驗及格證明,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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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