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29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9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之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後,換發使用許可證: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最近三十日內測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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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