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40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廢棄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