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43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3條

靜態展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型錄及圖說。 二、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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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