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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44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4條
下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申請動態展示: 一、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放射性物質,且於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者。 二、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 三、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展示,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型錄、圖說及輻射安全資料。 二、輻射防護計畫。 三、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 四、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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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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