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44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4條

下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申請動態展示: 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放射性物質,且於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者。 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 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展示,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型錄、圖說及輻射安全資料。 二、輻射防護計畫。 三、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 四、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