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56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6條

依本辦法申請或換發各項許可、許可證或申請登記備查,申請人應檢附審查之文件或填具之資料,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公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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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