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57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7條

(刪除)
AI 白話解釋
← 第56條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