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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輸出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前項申請輸出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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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