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9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除前條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同意輸入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接收人姓名或名稱。 二、接收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核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 四、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 五、預定運送之起迄時間。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