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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6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於退職或死亡時,由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離職儲金本息。經依規定申請並領取給與後,不得申請繳還。 前項政務人員之公提儲金費用、因公傷病退職者及因公死亡者所應加發之給與,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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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